规程第十二条解读
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和处理计划,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。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。
解读:本条是关于煤矿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。
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,是根据矿井的灾害情况编制的安全管理计划,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,所以《规程》规定必须每年编制、修改。其内容应包括:矿井可能方式的灾害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;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出的抢救措施;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、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、职责;处理各种事故必背的技术资料及有关图纸。
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与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,内容、技术措施相统一;要符合企业实际,具有可操作性。灾害预防和处理要做到组织落实、责任落实、资金落实。
煤矿要重视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工作,将其列入工作日程。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、采掘、机电、地质、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,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。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。因为在矿井生产过程中,随着开采情况的变化,各种灾害因素也发生变化,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,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。
计划批准后,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。要立即组织全体职工(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)学习,熟悉避灾路线,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。计划应分别送交矿长、副矿长、矿总工程师,调度、生产、地测、机电、通风、运输、安全、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机构等,有上级企业的,还应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、调度室及安全、计划等相关部门。